【重大误解,如何认定伤害】重大误解,如何认定?

时间 2023-08-10 10:0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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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重大误解,如何认定

2013年3月,宋考虑到孩子上学需要,打算在湛江霞山区买一套学区房。经中介介绍,最终与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号,在湛江霞山某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宋履行完付款义务后,双方共同向霞山区房地产交易所提交过户资料,却被告知因区划调整,房屋已变更为开发区管辖,交易手续不予受理。宋要求解除合同被驳回,遂提起诉讼,主张因存在重大误解应撤销合同。王答辩称,房产证上的记载与合同一致,不存在隐瞒,应继续履行合同。

合议庭意见:应作重大误解处理

法院认为,本案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将实际已变更为开发区的房屋误认为位于霞山区,应属当事人意思表示错误,应作重大误解处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解除合同,卖方应当将购房款返还给买方。

律师说法: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下列情形:“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相对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有错误认识的,使行为后果违背自己的意思表示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宋误以为开发区实际管辖的房屋为霞山区管辖,使所购房屋与签订合同的目的不符,即“其行为后果与本人意愿相违背”,对其工作、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如果他继续履行合同,会给买方造成许多隐性损失。所以应该认定为重大误解,买方可以申请撤销与卖方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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