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应当经过谁同意|借款债务转移后,应当如何认定偿还责任

时间 2023-08-09 09:4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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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款债务转移后,应当如何认定偿还责任

甲公司称: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3.27亿元,同意偿还。B公司还款130万元。2003年8月4日,C银行、E公司、B公司签订借款债权转让协议,将剩余债务32570万元及利息420876891.27元转让给E公司,E公司为该协议设定了抵押权。8月5日,E公司还款285万元,尚欠本息3亿元。2004年6月28日,C银行与D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3亿元债权的本金及其利息转让给D公司,此后,该债权转让给A公司.故E公司应偿还A公司欠款3亿元,A公司对E公司的抵押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应当清偿责任

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3.27亿元,乙公司仅还款130万元,其余3.257亿元未按时还款。之后,B公司与C银行、E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B公司所欠贷款本金3.257亿元及相应利息转让给E公司,E公司与C银行、华润酒精公司签订协议,将2285万元及利息转让给华润酒精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向第三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合同义务的,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乙公司将所欠丙银行的3.257亿元债务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经债权银行丙同意,将3.257亿元债务本金中的2,285万元债务转让给华润酒精公司,应认定为发生法律效力。e、再次转让上述债务本金2285万元及相关利息后,公司仅偿还本金285万元,尚欠贷款本金3亿元及利息,应承担清偿责任。A公司主张E公司应偿还拖欠的本金3亿元,在法律上是正当的,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是否启动公司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清算程序只能在公司解散原因出现后才能启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承担清算赔偿责任有两种情况:一是未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即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造成公司财产贬值、灭失、毁损或者灭失;二是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因迟延履行清算义务而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不是公司解散或清算责任纠纷等。且无证据证明有解散E公司的理由;即使E公司实际已经歇业,但其营业执照未被吊销、责令关闭或撤销,仍不符合启动公司清算程序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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