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遇车祸被认定工伤 公司不服起诉北京朝阳社保局

时间 2023-08-06 09:4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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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创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蓝公司)起诉称,赵先生系该公司送货人员,其工资按送货数量计算。2017年11月17日,赵先生遭遇车祸,但未能证明事故发生在送餐往返途中,故不应认定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同时,交警部门认定赵先生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先生提供的任何材料均未能明确其为工伤的结论。故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决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名干部及其代理人出庭应诉。法院答复称,2018年6月12日,该局向赵先生出示的《调查笔录》显示,赵先生主要负责回龙观地区的外卖送餐工作,工作时间为10336000至20336000。2017年11月17日19时左右,首开创客广场取餐途中,骑电动车行至回龙观西街与文化路交叉口时,与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先生右脚踝骨折,对方报警。该局认为,赵某的伤情符合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故认定赵某的伤情为工伤。

被告认为,原告应当提供当日赵先生上班时不予认定工伤的证据,并未查到涉案公司为赵先生缴纳工伤保险的记录。赵老师也否认公司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对此,原告表示,需要调取事发当天赵先生的派遣记录,但暂时没有找到,其代理人也无法告知是否为赵先生缴纳了工伤保险,以及在何处缴纳。

庭审中,双方还对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否有管辖权存在争议。被告认为,原告的住所地和工伤保险所在地在朝阳区,被告有管辖权,而原告主张事故发生地/营业地在昌平区,被告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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