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诈骗案】为境外电信诈骗集团做翻译,男子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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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9月初,王(台湾省居民)出境,加入吴敏哲(台湾省居民,在逃)等人组织的犯罪集团,对我国大陆居民实施电信诈骗。同年9月25日,开始兼职加入已成立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张凤玉(台湾省居民,在逃)等人。
吴犯罪集团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租用别墅作为窝点,犯罪集团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租用别墅作为窝点。两人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冒充医保局、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并编造受害人因个人信息泄露涉嫌犯罪等虚假事实,骗取受害人钱财。
王于2014年9月加入吴敏哲犯罪集团期间,该犯罪集团犯罪金额为人民币1224540.37元。王于2014年9月25日加入犯罪集团,犯罪金额为人民币5948620.62元。在两个犯罪集团中,王主要从事翻译、机场接机、购物、协调地方事务等工作。他于2016年4月8日被肯尼亚有关部门移交给中国公安人员。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出境加入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冒充国家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考虑到其曾在国外被羁押等情节,依法对王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同时认为,王伙同他人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且部分被害人为老年人的从重处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00元;继续向王追缴违法所得,返还相关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王上诉称自己只是做翻译,没有参与诈骗;原句太重。王某的辩护人称,王某在两个犯罪集团中均起辅助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犯罪集团的胁迫。
北京一中院认为,王虽未直接实施诈骗,但在明知该犯罪集团犯罪意图的前提下加入该犯罪集团,以实际行动为该集团持续实施电信诈骗提供帮助。此外,王的供述可以证明其为谋取钱财,主动接受吴的邀请到肯尼亚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他是被胁迫的。
据此,北京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王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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