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入职的公司前台抽中11万年会大奖,公司反悔欲撤销|法院:员工福利应该支付

时间 2023-08-05 09:5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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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现场的新闻报道。前不久,深圳市民李小姐在公司年会上幸运地抽中了11万元大奖!

然而,在随后的彩票兑现过程中,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注明“壹拾壹万元整”的获奖支票

李老师认为她很幸运。

但事情没那么简单。

公司只转了2万元给李小姐。

其他款项直到李小姐离职后才兑现。

李小姐觉得自己被辞退是公司有意为之。

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

16日,记者来到这家位于深圳的通讯设备公司。

该负责人表示,年终奖应定性为赠与,可以撤销;此外,公司对奖金的支付有不成文的规定。

协商无果后,李小姐最终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显示:

庭审中,年会11万元奖金是否属于员工内部福利是案件的焦点。

根据李小姐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年会视频及书面材料,南山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公司年会上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提供的抽奖奖励,应属于职工福利待遇。因此,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按照承诺的奖励待遇支付阿利小姐奖金差额89700元。

据了解,涉事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观法评析

本案中,李小姐在公司年会上获得现金大奖,抽奖对象仅限于公司内部员工。雇主在公司年会上提供给公司所有员工的幸运抽奖奖是激励员工的一种方式。由于该奖励与员工身份密切相关,应属于法律规定的“与就业或雇佣有关的其他收入”,所以现金奖励在性质上是用人单位为内部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

员工福利与赠与合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职工福利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内;而赠与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员工在公司年会上的现金奖应受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且是不可撤销的。用人单位不能以是赠与为由拒绝发放奖品或要求收回奖品,即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撤销员工的福利待遇,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履行承诺。

因此,如果员工在公司年会上获奖,符合奖励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奖励中的承诺支付员工相应的福利待遇。劳动者获奖时在职,后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支付义务,但奖励以劳动者离职后不再享受待遇为条件的除外。

消息一出,网友纷纷为李小姐打抱不平。

既然不想给,为什么还要抽奖!

也有网友认为,

获胜者已经决定了。

只是彩票出了点问题。

有网友借机吐槽自己公司的一些不合理的制度。

所以《刚入职的公司前台抽中11万年会大奖,公司反悔欲撤销法院:员工福利应该支付》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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