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讽刺公司扣工资的朋友圈>在微信朋友圈抱怨公司拖欠工资,被公司开除

时间 2023-08-04 10:16金融资讯

今天,一个讽刺公司克扣工资的朋友圈,在微信朋友圈抱怨公司拖欠工资,被公司辞退。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就带你去看看吧!

案情陈述

马于2010年3月1日加入天脉聚源公司,担任业务经理,月薪9000元,劳动合同于2017年5月17日终止。

2017年5月17日,天脉聚源公司向马伟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称:因你于2017年5月16日严重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泄露公司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条及相关规定,公司管理层依法批准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通知,原劳动合同于2017年5月17日正式终止。请于2017年5月19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离职交接。

请立即删除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公司信息,公司保留进一步起诉您泄露公司信息可能造成的损失的权利。

马没有认识到终止的原因,因为他收到了终止通知。

2017年5月23日,马伟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天脉聚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项目提成、奖励奖、电话费、未休年假工资、绩效奖金。

2017年9月13日,该委员会作出劳人终字[2017]第2305号裁决书,裁定:1。天脉聚源公司应当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5万元;二。天脉聚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马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413.79元;3.驳回马伟的其他申请请求。

麦聚源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作为公民享有言论和表达自由,不因表达方式的不同而改变,在劳动关系中也应保障言论自由。

但是,劳动者的言论自由应当受到劳动关系通则的限制,即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商业秘密等权利不得侵犯。

以微信为代表的社交媒体的兴起,扩大了劳动者表达意见的渠道。劳动者可以通过微信记录自己的生活状态,表达自己的情绪。同时,由于他们在社交媒体中生活和工作的困惑,以及受众的不确定性,在表达情绪时,难免会把对工作的看法记录在微信朋友圈里。

因此,当工人就公司事务发表声明时,他们不仅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私事,还会涉及他人的利益。劳动者在发布相关信息时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在公司发出降薪通知后,马伟先是发表了“心寒,我的心路历程”的评论,随后在朋友圈发布了公司激励计划发言截图和公司内部降薪通知截图。马伟表示,上述朋友圈内容只是个人情绪的感性记录,好友数量有限,不产生任何公开影响。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朋友圈和微信群是不同的。朋友圈在一定程度上是开放的,朋友圈的内容也可能被他人转发和转载。发朋友圈的人控制不了信息的传播,所以朋友圈不是私人空间而是公共空间。在发朋友圈和评论的时候,要多为自己发布的内容负责,为自己发布的内容造成的后果负责。

正因如此,马伟将公司内部事务的信息发布到朋友圈后,引起了他人的评论,确实造成了公司内部业务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传播和泄露。

其次,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个人属性,不是简单的商品交换,而是建立在劳资双方相互信任基础上的组织管理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工人

在这种情况下,天脉聚源公司发出了降薪通知,并制定了补发方案。虽然公司在拖欠员工工资时没有与员工充分协商,导致员工对降薪行为产生误解,但员工也有义务通过企业内部渠道反映诉求,表达意见。无论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作为员工,你都不应该随意将公司内部信息发布到社交媒体上。这明显违背了员工的忠诚义务,是欠薪的过度表现。

那么,对于员工的过错行为应该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应该遵循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是指用人单位的处罚手段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之间的比例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的过错行为和用人单位的处罚手段之间的程度应该是对等的,应该遵循一个渐进的过程。

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依据单位的《员工手册》还是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都要求按照员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金额给予员工警告、调离岗位然后解除劳动合同。

马发布的信息中有敏感词。公司生产经营困难,马的朋友圈里还有客户等与公司利益相关的第三方主体。不管公司经营困难的原因是什么,上述内容一旦发表,必然会引起他人的想象,必然会使他人对公司的经营能力产生怀疑,但这只是一种可能的影响。此外,马飚关于公司激励计划的领导讲话的关键内容也没有公开。因此,即使马伟发布朋友圈的行为不当,公司也没有证明马伟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况且马伟事后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问题,及时删除了上述信息,消除了影响。所以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应该先给予警告或者岗位调动,而不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马伟未事先与公司协商工资支付事宜就直接发布相关内容的行为虽有不当,但其救济手段并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也未对公司造成严重后果。而且,事件的起因在于公司。即使马伟发布了上述内容,公司也应该首先通过内部批评教育,给马伟改正和删除微信的机会,而不是直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故天脉聚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故天脉聚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至于具体赔偿金额,双方约定为马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根据对马伟工作年限的核算,奖励金额不高于法定标准,应予确认。关于仲裁裁决,2016年一天未休年假工资为413.79元。双方承认裁决结果并予以确认。

判断: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天脉聚源(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马伟13.5万元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天脉聚源(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将支付马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13.79元。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判决

二审中,双方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确认一审认定的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天脉聚源公司上诉称,马伟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关其公司的信息,泄露了其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其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使其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因此,终止马伟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正当的。马伟称,其朋友圈发布的关于天脉聚源公司的信息,只是个人对天脉聚源公司拖欠工资的不满表达。虽然马伟的上述行为确有不当,可能对天脉聚源公司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但其事后认识到自己的不当行为并及时删除了朋友圈信息,且天脉聚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马伟的行为对其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天脉聚源公司据此违法解除了马伟的劳动合同,应向马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法院维持原判。

综上,天脉聚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以《讽刺公司扣工资的朋友圈在微信朋友圈抱怨公司拖欠工资,被公司开除》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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