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4种情形]一方出让双方共有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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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一方出让双方共有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两被告是夫妻。2005年,他们在原双江口镇买了一栋商住楼,登记在杨名下。2008年3月1日,程某与被告在村委会见证下签订《购买房屋协议书》号,约定将其名下登记的一套房屋过户给程某,价款为109800元。同日,程某向被告杨某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将该房屋及相应的产权证交付给程某,程某使用该房屋至今。2017年,程某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得知两被告已于2010年离婚。导致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程莫特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判决: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约定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程与被告杨于2008年3月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效;被告杨、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位于杨的房屋过户手续,该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为杨,其证号为全证字第号。XX,并将房屋过户至程名下;办理房屋过户所产生的税费等一切费用均由程承担。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双方的违约责任
那么,这种情况下,一方卖房的行为算不算双方的行为呢?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杨是涉案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与程签订的《购买房屋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作为共有人,杨当时的丈夫张在知道该房屋出售后从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了被告杨出售该房屋的行为。
故《购买房屋协议书》有效,双方应根据合同全面履行义务。程有权要求被告杨、张履行协助移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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