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管理人主张买卖无效,调解书是否侵犯权益法]公司破产管理人主张买卖无效,调解书是否侵犯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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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公司破产管理人主张买卖无效,调解书是否侵犯买受人权益
蔡某称:2009年1月22日,其与A公司签订合同购买b广场303、304室,此后,A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2010年3月15日,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双方订立的合同无效。2010年10月23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确认303室、304室房屋拍卖后,房屋内部装修价款归蔡所有。2013年10月,蔡得知A公司破产管理人已将该两套房屋的价款调解给姚某、曾某。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08年8月,曾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合伙经营休闲会所B,后对休闲会所B使用的301、302、303、304房间进行装修,至2008年底,休闲会所B开始营业。2009年1月22日,蔡与A公司签订了303、304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房子的装修已经完成。蔡并未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房屋。综上,54号调解未损害蔡某的民事权益。蔡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驳回蔡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侵犯其权益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协议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并转让其所有权是否有效?
首先,根据46号调解书的内容,认定蔡等人与A公司的关系是借款合同,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蔡等人与A公司签订的17套房屋买卖合同无效,A公司经理予以收回,蔡等人的债权数额也予以确认。46号调解书第四条中的“被告附着于房屋的装修部分”是指蔡等人附着于B广场十余套房屋的装修部分。
其次,蔡不能证明他曾与303室和304室发生过关系。蔡称,该房屋的价格为每平方米5500元,高于目前每平方米3600元的市场价格。房子的价格包含了装修,这也证明了他没有依附于303室和304室。因蔡某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303室、304室的装修不应归蔡某所有,装修价值应归曾某、姚某所有。
因此,本案的调解书并没有侵害买方的利益,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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