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债务纠纷]夫妻一方对债务主张不知情,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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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夫妻一方对债务主张不知情,能否得到支持
高以徐某于2012年1月10日向其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5%,于2012年3月12日向其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5%,于2012年4月12日向其借款人民币4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要求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24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60万元(利息
法院判决:借贷关系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2012年1月10日,高某与徐某签订借款合同100万元后,高某通过牡丹信用社、中国建设银行向徐某支付借款69万元;2011年12月7日,高某从中国建设银行提取30万元,称借给徐;2012年1月10日,高某在支付徐某借款时,扣除借款利息100万元3.5万元;2012年2月10日、3月10日、4月10日、5月10日、6月10日、7月10日,徐分六次支付高借款利息100万元(每次3.5万元)。从高某银行转账给徐某借款及现金支付到徐某每月支付高某利息,数额一致,证明双方借款关系成立。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夫妻另一方是否知情
根据本案案情,可以认定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所借债务不知情,可以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那么如何证明对方配偶是否知情呢?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认定存在夫妻一方不承担债务的法定情形。
其次,本案中,徐、不能证明张不承担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债务偿还责任。本案所涉《借款合同》虽有徐某与高某的签字,且所借款项由高某转入徐某的银行账户,但徐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高某与其妻张某约定各自财产归对方所有,高某也知道该约定,证明张某对本案所涉借款项是明知的。
因此,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徐某、张某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张某、徐某对高某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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