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谁承担工伤赔偿|公司未依法履行清算程序而注销,还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吗?

时间 2023-07-13 09:5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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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于2012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2月5日终止。2014年5月2日,张某加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右小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胫腓骨闭合性骨折(右)。2014年7月8日,张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9月15日,该局对张因上述事故造成的伤害进行了工伤认定。2016年4月22日,张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工伤伤残。公司经营期限为2010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李、杨为本公司股东。2016年1月28日,股东会通过决议,注销上海某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同日,李、杨在注销清算报告中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如有未了事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2016年2月5日,公司注销。后张某向李某、杨某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未果,引发诉讼。

张的工伤由李、杨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原因:公司于2016年2月5日批准注销。公司股东李、杨在注销清算报告中承诺,如公司有未清偿债务,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张于2014年5月2日发生工伤事故,2014年9月15日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应当知道需要对张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和清算事宜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但公司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未书面通知张某,故应继续对张某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

原股东对张的工伤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股东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应予支持。上海某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在清算决议和清算组成立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张被认定为工伤。但公司解散清算时,清算组未书面通知张,李、杨作为公司股东及债券持有人,无证据证明其已依法履行公司清算程序。因此,即使公司被登记注销,为避免公司以清算、注销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公司的承诺股东应当分担职工工伤赔偿责任。

裁决结果: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清偿公司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而被注销,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股东或者第三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以上{公司解约时工伤赔偿谁来承担|如果公司f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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