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病赔偿标准|职业病能否按工伤赔偿?

时间 2023-07-11 09:5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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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职业病导致再就业难

2007年12月,王被聘为车间焊工。2013年12月16日,单位与王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2月17日,经市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检测,王被确定为尘肺病观察对象。因此,王在就业和择业方面遇到了困难。

法院判决:一、王某与公司自2013年12月17日起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二、公司向王某支付工资48492元。

律师说法:职业病能否按工伤赔偿

一、职业病是指《工伤保险条例》所覆盖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所患的职业病。

只有《工伤保险条例》覆盖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患职业病,才能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二、职业病必须是《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导致的疾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是否属于职业病,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因此,王是否属于尘肺病职业病的观察对象,还应当由负责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王在2013年11月的正常体检中被鉴定为疑似职业病,应由相应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王进入单位时,身体状况良好,无尘肺病可观察。他在单位做焊工,焊工工作存在职业危害。王离职,应依法进行体检。与王解除劳动关系时,体检结论为疑似尘肺病,后诊断为尘肺病观察对象。离开单位后,他就失业了。因此,尘肺病观察对象王的现状与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存在因果关系。王的病是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所致,属于工伤,应当按照工伤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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