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过户导致房屋所有权消灭,应如何解决纠纷》未及时过户导致房屋所有权消灭,应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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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及时过户导致房屋所有权消灭,应如何解决
2012年9月28日,孙谋向邹某出具《委托书》号复印件,委托邹某处理南川区XX食品公司肉类联合厂拆迁相关事宜。2014年2月20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发布《关于城西危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秦某与签订的合同中出售的房屋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支付孙、张房屋补偿费、搬迁费、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费、室内装修及各项奖励性补贴共计75,564,003.5元,其中有证房屋47,764,166.18元,无证房屋10,715,732.32元,设施设备、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费用17,084,105元。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并未取得所有权
秦某与于2008年6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邹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孙交付了原房屋及房产证。但从双方陈述的事实来看,由于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已于2014年纳入***拆迁改造范围,双方至今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秦某虽与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号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孙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故秦某对所购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但未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征收决定而导致产权设立、变更、消灭的,自人民***的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生效”,因所购房屋的产权已因拆迁而消灭,秦某已无法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孙谋作为涉案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与第三人张某、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从某种意义上说,孙在这份协议中的合同权利就是他卖给秦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文件的义务,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孙谋应当在收到购房款时及时将已出售的房屋登记在谭某名下。现在由于***的拆迁政策,涉案房屋的物权被消灭。这种情况下,谭某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款,这是主张所购房屋产权的对价。现因孙未实际收到拆迁补偿款,秦享有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对应的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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