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采暖存在问题 能否以欺诈为由解除
很多朋友都有疑问,出租房屋的供暖问题是否可以通过诈骗来解决。下面就来说说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租赁房屋采暖存在问题,能否以欺诈为由解除
2015年1月13日,胡某、贾某以牟阳、陈某为被告,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牟阳、陈某赔偿胡某、贾某各项损失1139876元。杨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胡、贾支付租金84万元、水费2603.3元、电费30921.7元、壁挂炉9800元、水泵费1200元、燃气设计费1000元、电力增容费5万元、燃气接口费2万元。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诉讼请求
认定出租人是否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向承租人隐瞒租赁房屋无暖气、无法正常供电,构成欺诈事实。基于涉案合同中“出租人负责协调供暖”的约定以及租赁合同签订后博纳广场已装修完毕的事实,应当认定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知道房屋供暖问题仍处于协调阶段。出租人与博纳广场物业公司因发生纠纷而失去权力的事实,在未来签订租赁合同时是不确定的。因此,承租人主张出租人构成欺诈解除涉案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其主张解除合同后经济损失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相关费用的承担
虽然合同中并未将出租方提供供暖规定为其义务,且出租方前后已申请铺设燃气管道、设置高压变压器箱,但考虑到当地地理气候条件和供暖习惯,合同中涉及到供暖改造费用。因此,应推定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就供暖进行了协商。到采暖期结束,出租人的协调供热尚未实施时,开放经营场所的温度在采暖期内能否达到室内温度的国家标准,举证责任在出租人。没有证据证明采暖期涉案房屋的温度适合承租人经营酒吧。因此,基于民法中的公平合理原则,应当扣除2013年和2014年两个采暖期的租金45万元。根据双方合同中约定2015年3月底前支付租金,减去已支付的40万元,承租人应支付剩余租金29万元。关于壁挂炉、水泵、燃气设计、电力增容费的反诉,现有锅炉因无天然气无法使用,双方合同中“费用协商结算”的约定不明确。因此,由出租人承担上述房屋供暖、供电设施的相关费用较为合理。
涉案房屋用途明确为经营酒吧,其经营性质要求承租人胡在签订合同时对涉案房屋的基本经营情况即水、电、暖、物业管理以及涉案房屋是否纳入博纳广场整体装修,能否达到经营目的履行基本审查义务。从双方合同中的“供暖用电”约定来看,胡与杨签订合同时,涉案房屋供暖用电存在或可能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胡、贾认为该约定应理解为杨、承诺保证供暖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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