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杀人案移送起诉,辩护人称其有精神类疾病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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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这起警察持枪杀人案发生在去年12月22日。据官方通报,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发生一起涉枪案件。犯罪嫌疑人陈建祥,男,46岁,新化县公安局民警。两个人被枪杀了。死者分别为邹某、段某。报道称,两人都因琐事与陈健翔有过小过节。12月24日,在逃的陈健翔被抓获。今年3月2日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涉嫌罪名为故意杀人罪。陈健翔的辩护律师称,陈健翔有精神病史。侦查机关请专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陈健翔患有抑郁症,但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受访家属表示,对结果不满意,会尽快和律师商量是否申请重新鉴定。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哪些法律问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强制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师观点
对于精神病人杀人案,我们必须明确,刑法上的精神病人和医学上的精神病人是有区别的。刑法中的精神病人只涉及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心理),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和确认。判决时,首先由精神科医生根据医学标准认定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根据医学标准认定精神疾病),然后由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心理学标准判断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心理学标准认定精神疾病)。
我国刑法将精神病人分为三类: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间接精神病人和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据新闻报道,陈健翔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结果是患有抑郁症,其当时的精神状态不属于上述法律所说的三种情形。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是否患有抑郁症,不是法定的减轻情节。但法官在量刑时会酌情考虑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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