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杀妻案的看法]辱妻杀人案中的争议点分析

时间 2023-09-10 10:0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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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妻子被同村村民强奸而激愤杀人

被告人毕志新、被害人彭几均为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张家庄村村民。据被告人的妻子曾秀梅(化名)称,她与被害人彭几并不熟悉。2014年7月以来,被害人彭几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先后三次强行与被告人毕志新的妻子曾秀梅发生性关系。双方没有达成私下协议。毕志新报警后,警方也延迟逮捕彭几。2015年2月5日,毕志新在妻子被强奸后愤怒了。酒后,他拿着菜刀去彭几的办公室要一份声明,并杀死了彭几。该案经历了一审上诉、再审、再审等程序。并举行了几次开庭。2017年7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毕志新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并赔偿彭几家属共计2万余元。

本案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本案争议点在于毕志新杀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发布的[2010]9号文件第二十二条第《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号。“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不善等原因引发的犯罪,以及动机不良、因被害人过错或基于义愤或带有防卫因素引发的突发性犯罪,应当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规定,

本案中,毕志新在法定范围内被判处无期徒刑。然而,在毕志新实施谋杀之前,被害人彭几已经强奸了毕志新的妻子,这在本案的启动中具有严重的过错。同时,警方也涉嫌不作为,未能及时逮捕彭几,导致毕志新夫妇整天生活在彭几的阴影下。因此,毕志新酒后盛怒之下持刀杀害彭几属于法律上的义愤杀人,属于30条。毕志新非法剥夺彭几的生命触犯了刑法,但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实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国家并不鼓励以血还血的私力救济方式。但对于确实存在一定原因的杀人案件,会考虑具体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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