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购房协议实为有偿使用 如何认定协议性质

时间 2023-06-30 09:34金融资讯

【实际有偿使用时如何认定购买协议的性质】是很多朋友的问题。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案情简介:名为购房协议实为有偿使用,如何认定协议性质

2004年1月8日,赵与A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合同,A公司称该《购房协议》合同是在特殊情况下签订的。2002年,A公司与陆军学院签订联合开发协议,文某帮忙融资400万元,但他提出不能白帮,要求10%,即40万元。并收了40万的收条,但身份不方便出面,就用赵的身份签了字。事实上,赵并未履行付款,《购房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虚假合同;A公司对开发的房产没有产权,只有部分收益和使用权,无权处分;赵要求双方签订《购房协议》是为了顺利支付40万元的中介费,并非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首先,A公司提交了对其经理董某、温某的全部召回,但该录音中的通话主体不能认定为温某本人,通话中也没有承认虚假购买协议的相关内容。而且,文某是本案的关键证人。其次,关于A公司提交的A公司与市房地产公司的协议及文某代赵某收受A公司工程款4万元代理费一事,王否认赵某曾授权文某向A公司收取费用,故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能认定。甲公司提交与陆军学院签订的《购房协议》号、陆军学院有偿服务管理处出具的《沿街商用房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号、陆军学院于2004年与案外人姚某、案外人王某于2009年就涉案财产签订的租赁合同,以证明甲公司对涉案财产只有相应部分的收益权,没有处分权。因陆军学院与A公司签订的《证明》明确约定A公司对该工程建筑面积的50%享有20年的使用权、收益权、附着权和租赁权,赵与A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也约定了不少于3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20年的使用权,现A公司主张其无处分权与《沿街商用房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中的约定不符。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有效的房屋租赁协议

赵与A公司签订的协议名称为《沿街商用房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其实双方约定的是房屋有偿使用的问题,应该是房屋租赁协议。甲公司主张赵为顺利支付40万元中介费,要求双方签订购房协议,并非购买房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未能提供证据,其陈述无证据支持,无法认定,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故应认定赵与A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是有效的房屋租赁协议。赵提供了A公司收受赵40万元的收据及《购房协议》,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A公司收受赵40万元。故应认定赵按约定支付了40万元。根据《购房协议》第60条、第107条、第113条和《合同法》第106条、第112条、第134条的规定,因单独分割给赵使用的房屋未按双方合同约定分割,现该区域为消防通道,实际上已无法将该房屋交付给赵,故现状已不适合a,故赵要求交付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是关于购房协议有偿使用的介绍,如何认定协议性质,其他问题可以详细咨询Fabon律师。

如何认定协议的性质(购买协议的名称其实是有偿使用)这个问题在这里是为了Diu Sim女网的故事。希望对正在看文章!的你有所帮助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