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技术特征相同 是否判定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6-28 10:0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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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是否判定构成侵权

甲公司称:甲公司是名称为“一种安装方便的水管接头”,专利号为ZL200820163407.6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独家被许可人,甲公司从黄处取得了涉嫌侵权的产品(以下简称被诉产品),同时取得了部分相关宣传资料和名片。福建省漳浦县公证处(以下简称漳浦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甲公司将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认为被控产品具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必要技术特征,乙公司与黄某生产、销售及承诺销售的被控产品已完全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乙公司和黄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构成侵权

对于被诉产品是否具有涉案专利的剩余技术特征,本院认为,根据对被诉产品的简单观察,可以得出被诉侵权产品也具有涉案专利的剩余技术特征,即“一种便于安装的水管接头,包括直管段(3)和直管段(7),直管段(3)和直管段(7)通过过渡段(9)连接成一体。”因此,被诉产品具备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属于侵权产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被控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B公司生产并销售被控产品,黄销售被控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被诉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且被诉产品为普通水暖管件,黄作为普通销售者仅对其销售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负有一般注意义务。在甲公司作为专利权人未告知其销售的产品可能涉及侵权,且甲公司未举证证明黄明知其销售的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本院难以认定黄明知其销售的产品为侵权产品。因此,黄某作为被控产品的销售者,在本案中只应承担停止销售被控产品的责任。B公司作为被诉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承担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产品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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