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协议离婚 被抚养人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时间 2023-06-28 10:04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有疑问,父母同意与被赡养人离婚,是否可以要求变更赡养关系?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例简介:被抚养人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邵某和邱某原是夫妻。他们于2003年1月25日生下长子邱某,2007年6月13日生下次子邱某。2012年8月24日,双方因夫妻关系破裂登记离婚,2012年12月20日复婚,次日再次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写明两个儿子的抚养权归邱,同时约定了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之后,两个儿子和邱某、邱某的父母一起生活。邵某行使探视权期间,双方发生了一些矛盾。邵某诉称,其在离婚后探望大儿子邱某的过程中受到邱某阻挠,要求判令:将邱某的抚养权变更为邵某,邱某支付赡养费,直至邱某依法成年。

法院判决:已满十周岁的被抚养人的意愿并非抚养关系变更的充分条件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邵要求变更扶养关系的理由能否成立。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原抚养关系都是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子女基本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本案中,首先,根据邹某与邵某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内容,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作出了明确约定,即两个儿子均由邹某抚养,邵某向邹某支付抚养费;其次,自双方再次离婚后,邵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邱某的存在不利于其抚养的邱某健康成长;最后,邱晓某作为一个刚刚十岁多的孩子,心智发育尚未成熟,更容易受到主观方面的影响,故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法院认为,邱晓谋与邱晓谋共同生活较为合适。

律师说法:父母协议离婚,被抚养人能否要求变更

首先,离婚协议中对抚养关系的约定,是综合考虑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子女基本情况等因素的结果。本案中,双方的两份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了子女的抚养权,即两个儿子均由邱抚养,邵向邱支付抚养费。两份离婚协议是原告和被告在两次离婚登记过程中达成的共识,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邱某为了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在财产分割上作出了让步,故协议约定的职权应当得到尊重和维护。其次,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基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原则。所以离婚后,已经确定由一方抚养的孩子,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能改变。综上所述,已满十周岁的被扶养人的意志不是扶养关系变更的充分条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邱晓谋与邱晓谋共同生活是比较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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