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是否有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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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是否有行使期限
2013年2月,陈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号,支付50%购房款36万元,契税6000元。某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涉案房屋。然而,陈某剩余50%的购房款未能申请银行按揭。由于房地产公司未协调陈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和不动产登记手续,2014年6月,陈某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该义务。某房地产公司反诉称,陈某尚未按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支付剩余房款,其逾期支付房款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若陈某未能在到期日后30日内支付房款,本公司有权同时以书面形式向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合同,并在此要求解除合同及陈某返还房屋。
合议庭意见:解除权消灭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撤销权,该权利消灭。故裁定驳回反诉,判决陈某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某房地产公司协助陈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律师说法: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消灭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自撤销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可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现有的证据,陈某支付了一些钱,但一些钱没有支付给房地产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本可以解除合同,但在本案诉讼前,陈某支付了滞纳金后,房地产公司并未书面通知陈某解除合同。故其解除合同的权利消灭,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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