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侮辱尸体,侮辱尸体罪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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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侮辱尸体
据(北青。com),2016年9月24日,由于陈老师的妻子在前往法库县的途中与一辆翻斗车相撞,运煤车翻车,将陈老师的妻子扣押在里面。妻子当场死亡,女儿多处骨折,被送往沈阳抢救。
事故发生后,悲痛欲绝的陈老师将妻子的遗体送到了法库当地的殡仪馆。交警队处理完事故后,陈老师给妻子买了丧服,穿戴整齐放在棺材里,准备9月28日出殡。
葬礼当天早上,陈老师突然发现异常。老婆的裤子被拉回到膝盖,之前化妆后脸还好好的,但是突然出现淤青。原本按照当地习俗绑在她脚上的红绳也被拿掉了,盖在她身上的东西也被拿掉了。陈老师觉得不对劲,第一时间找到了殡仪馆,怀疑她的身体出现了其他异常情况。然后殡仪馆打了110。
9月30日,陈先生接到了警方的电话。对方说尸检结果已经出来了。陈先生的妻子的尸体被侮辱,22岁的嫌疑人已被逮捕。
侮辱尸体罪如何规定?
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指秘密盗窃尸体或者以破坏、玷污等手段侮辱尸体的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通过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尸体,损害尸体尊严或者伤害当事人感情的行为。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留下的尸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尸体不是尸体:如果无生命的尸体已经腐烂、分离,那就是遗体或遗骸,不能称为尸体。
侮辱尸体是对各种行为的概括,比如直接侮辱尸体。不一定要公开,可以暴力也可以非暴力。具体来说,一般包括以下几种作用力公式:
损伤:即对尸体的物理或化学损伤或破坏。它不仅包括整个身体的损伤或破坏,还包括身体某一部分的损伤,如焚烧、肢解、劈开或非法解剖、破坏死者面部、取走大脑等。从时间要求上看,行为人必须在被害人死亡后对其身体造成损害。否则,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其损害行为将构成杀人的一部分,不能以本罪论处。
对尸体的猥亵:即对尸体的污秽侮辱或轻蔑行为。例如,强奸尸体或剥夺其衣服,将其暴露在公众面前,涂写甚至鞭打尸体;触摸尸体的生殖器,向尸体吐痰,涂抹不洁之物等。都是猥亵行为。
违反传统丧葬习俗或者宗教丧葬惯例掩埋、处理尸体的。
其他侮辱尸体的方式。如弃尸、葬后无故挖棺、露尸,甚至其他形式的玷污、贩卖、非法使用尸体。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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