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金店劫案 主犯获刑14年

时间 2023-06-22 10:3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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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广西梧州金店劫案

2017年3月24日21时52分,梧州市万秀区中山路“中国黄金”店发生一起抢劫案。两名演员戴着摩托车头盔、雨衣和武器,进入店内抢走价值40多万元的黄金首饰后逃跑。店内监控显示,两名戴头盔的男子涉嫌持枪抢劫。2017年3月27日14时33分,梧州警方将赵某、任某、张某三人抓获,缴获黄金首饰一批。

法院判决:主犯获刑14年

法院审理查明,赵某、任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赵某组织任某、张某抢劫金店,在抢劫中起主要作用,构成抢劫罪的主犯。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说法:主犯的相关规定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规定对主犯从重处罚,定罪量刑,按照他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分子,可以认定为主犯: (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成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者幕后策划或现场指挥者;(2)在暴乱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实施暴乱,在整个暴乱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聚集多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抢劫公私财物罪等。犯罪不同于犯罪集团。它因一项犯罪而聚众,但没有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3)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和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

本案中,赵某、任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赵某组织任某、张某抢劫金店,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构成抢劫罪的主犯,应按其全部犯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按照他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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