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个人借债 另一方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时间 2023-06-17 09:5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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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离婚后一方个人借债

被告人张与被告人李原是夫妻。尽管他们已经结婚多年,但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他们还是在2012年8月选择了协议离婚。不久后,离婚的消息被8岁的儿子小张发现,他哭了。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双方最终妥协,不登记复婚,照常同居。2013年5月9日,被告人张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其朋友林某借款85000元,并给了其一张借条。后因被告人张某经营不景气,无力偿还借款。后原告多次索要,但张某以没有还款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原告林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李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5553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0%计算,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

法院判决:离婚不离家要共同还款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应向林某偿还其借款。被告张某与李虽于2012年离婚,但双方不应有共同偿还离婚一方借款的法律依据。但被告人张某的银行卡经常提供给被告人李某使用,李某多次使用张某的银行卡到银行取钱。而且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离婚不离家的情况。因此,林无法知道对两被告离婚的沉重打击。也正是基于这一沉重的大事事实,原告牟林向被告张某提供了借款,故李某应认定为本案的共同付款人,故对二被告的辩护不予采纳。鉴于上述情况,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离婚后一方个人借债,另一方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离婚后,随着婚姻的解除,一方发生的债务与另一方无关。但如果出现离婚不离家的情况,离婚后一方向他人借款,另一方是否没有还款义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林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有效,受法律保护,张某应向林某偿还其借款。张某与李某虽于2012年离婚,但双方不应具备共同偿还离婚一方借款的法律依据。但张某的银行卡经常提供给被告人李某,李某多次使用张某的银行卡到银行取钱。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离婚不离家的情况。因此,林无法知道两被告离婚的事实。也正是基于这一重大事实,林只向张提供了借款,故李应认定为本案的共同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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