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订离婚协议 诉讼中能否反悔

时间 2023-06-13 09:3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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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夫妻签订离婚协议

2012年12月12日,刘与孔登记结婚,并随即举行了婚礼。2013年1月,刘回娘家居住,双方自此分居。在此期间,刘起诉要求离婚,但法院以(2013)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不予准许,此后双方仍未能和解。2013年10月31日,刘再次向法院提起上诉。经调解,双方各执一词,未能达成一致。在相互了解后,双方于2012年12月初订立了婚约。在此期间,孔向刘某支付彩礼10001元,约定婚期时支付10000元,举行婚礼时向刘某支付见面礼,并为刘某购买戒指(8800元)、手机等物品。双方分居后,双方于2013年2月6日协商返还彩礼,刘确认财产共计43200元。孔提供的彩礼清单包括定金、购买戒指、手机等现金及给刘的路费,共计43200元。刘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法院判决:离婚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点:一是彩礼数额;第二,被上诉人及其弟弟王勇写的彩礼清单及付款确认条款的效力。鉴于第一个争议点,由于双方当事人已于2013年2月6日对彩礼金额进行了核对,故上诉人孔某在庭审中提交的刘勇书写的彩礼清单应视为对清单确认金额的认可。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实际花费80600元,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彩礼清单的内容,刘勇只是作为女方家庭的代表在清单上签字,孔与刘勇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刘某与孔某经法院不准离婚后,仍未能和好,双方夫妻关系确实破裂,故刘某要求离婚,予以准许。双方同居了一段时间。孔某要求刘某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予以支持。刘应适当归还。故判决准许刘与孔离婚。刘退还孔彩礼1.5万元。双方签订彩礼还款协议后,未去平邑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现被上诉人刘拒绝返还彩礼清单载明的彩礼金额,故彩礼还款清单不发生效力。

律师说法:夫妻签订离婚协议,诉讼中能否反悔

对于双方签订协议后立即登记离婚的情况,协议成立并有效,其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协议签订后未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登记离婚或者向人民法院达成离婚协议为条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为平衡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识而作出错误的表示提供了最后的救济。本案中,刘返还孔彩礼1.5万元。双方签订彩礼还款协议后,未去平邑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现刘拒不返还彩礼清单所列彩礼金额,故彩礼返还清单不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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