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导致抵押合同无效 是否应承担责任

时间 2023-06-12 09:4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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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过错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是否应承担责任

2004年10月20日,朱某通过孟某、向孙二借款20万元,月息1%,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孙二多次催促未果,来到医院,要求他们三人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法院判决:应当偿还借款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0日,朱某为购买孟某、担保的车辆,向孙二借款20万元。当天,朱某给孙德一张借条,约定月息1%,借款期限1年。同时,孟某、孙谋、孙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以东靠药材公司、西靠孟郊住宅、南靠孟宪财石墙、北靠赵窑旗土地,将孟蔡铣抵押给孙德玲,价值20万元。但孟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拥有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抵押担保未依法登记。合同签订后,孙二向交付了20万元,但被告仅用“梁”身份证在黄口镇工商银行开户并支付17万元给朱某,其余3万元由占有。2006年7月1日、2006年8月26日,朱某分别给孙2万元、3万元,用于偿还孙二,但孙未支付孙二,也不同意支付孙二。原、被告多次协商还款未果后,孙二穗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判决: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孙儿借款本息170000元,孟在本金8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4年10月20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必须清偿,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2004年10月20日,朱向孙二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1%。借款期限一年,实际使用17万元。到目前为止,他还没有还清孙儿的钱。这一事实有朱某的亲笔借条、被告人孙的陈述及孟的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朱应当退赔这笔钱。朱某辩称已通过孙某偿还孙某5万元,不同意承担该5万元的责任。孙承认收受了朱的5万元,但不愿意付给孙二。故该5万元的民事权利应由朱另案向孙主张。故朱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孙辩称,其向朱海云借款3万元已通过不同方式偿还给朱某,且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朱某不予认可,故依法予以辩护,不予采纳。因此,被告孙谋应对该款承担直接还款责任。孟某、为朱某借款孙儿20万元向孙儿提供担保及土地抵押担保。孟某与签订的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不属于一般担保,应认定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偿还期之日(2005年10月19日)起6个月内。现孙二的诉讼已超过保证期间,依法应免除孟某、的保证责任。因孟对提供抵押担保的土地无合法权属证明,其使用明知其不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提供担保,且无法依法登记,导致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给孙儿造成经济损失,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偿还孙儿欠款17万元的1/2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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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为无效抵押c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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