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房屋转租合同 是否无效

时间 2023-06-11 10: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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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房屋转租合同,是否无效

叶某称:叶某与王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叶某将其在集美孙厝的悦来公寓经营权转让给王某,王某分期付款。王未按约定期限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月利率支付利息。签订协议当天,王某给叶某写了一张借条,借条上写着王某应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将转让款支付给叶某,但现已过了付款期限,王某并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叶多次向王讨要欠款,均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叶某欠款。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转让协议无效

对于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王辩称,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为无效合同,理由是该协议涉及房屋转租和酒店经营权转让两部分。从房屋转租合同来看,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出租悦来公寓,且悦来公寓的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王。转让协议中涉及的转租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从酒店经营权转让合同来看,悦来公寓不具有合法的酒店经营权,转让协议指向的是非法对象,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协议为无效合同。王提供了悦来公寓转让前使用的广告名片、广告单、厦门市集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通知书,以证明其上述主张。叶某主张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有效合同,理由是协议性质为转租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事实上,出租人已批准叶某转租,转让协议不涉及经营权。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一款明确写明“甲方(本案为叶某)欲将其承租的悦来公寓转让给乙方(本案为王)经营,包括甲方公寓内所有经营设备归乙方所有?"从双方约定的上述内容分析,应认定叶某与王某签订协议时,是以其拥有悦来公寓的经营权为前提,原与王某签订的协议约定转让标的为悦来公寓的经营权,房屋转租只是经营权转让同时必要的附属行为。由于“悦来公寓”自开始经营至转让给王经营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叶转让“悦来公寓”时不具有该公寓的合法经营权,其转让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办法》的规定。故叶与王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转让协议的效力

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第一部分对转让标的进行了说明,即叶某将其“租赁经营的悦来公寓转让给乙方(即由王某经营),包括甲方公寓(即叶某)内所有设备归乙方所有”;合同第一条约定:“转让后,(王)自主经营,包括缴纳水、电、租金,与甲方无关”。上述声明表明了以下事实:该公寓在转让时由叶经营;王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开展业务;转让后,公寓内所有设备归王所有;过户后,王代替叶直接向业主支付租金。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首先,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是用于经营而非自用:叶某在签订该公寓前从事经营活动,王签订的是日后在该公寓从事经营活动的协议。其次,从交易标的分析,叶某通过该协议将在公寓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转让给王某,将公寓内的所有设备转让给王某,以获得一定的对价;王直接向房屋所有人支付租金,而叶未收取租金,也未从王使用房屋中取得租金对价。双方交易的标的物不是房屋的使用权,而是在房屋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和经营所需的设备。上述情况不符合转租合同的特征。原审将合同性质界定为经营权转让合同并无不当。叶主张本案所涉转让协议的性质为转租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叶在签订转让协议前未取得该公寓的合法经营权,且未办理转让经营权的营业执照,该转让协议违反了国务院《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办法》第二条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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