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复制录音制品 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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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复制录音制品,是否构成侵权
甲公司(甲方)和乙公司(乙方)分别在任贤齐签订了12张专辑86张录音作品的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甲方(A公司)享有任贤齐相关歌曲和专辑的录音版权,并同意授权乙方(B公司)在中国大陆(不含香港、台湾省和澳门)独家发行卡带和CD产品。双方商定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2001年5月8日,C出版社因使用MP3 《任贤齐经典MP3》中的58首歌曲并在中国大陆发行3000首歌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版权使用费20880元。2001年4月23日,B公司向法院起诉C出版社侵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在没有得到两家公司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他们复制了包含两家公司所拥有的原始歌曲的MP3光盘。第一被告未经这两家公司的任何授权出版和发行了这些MP3光盘。两被告的共同故意侵权行为给两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对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词侵权
甲公司是涉案录音制品的制作者,乙公司是权利人授权的《中国大陆》的独家发行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复制和使用录音制品。这两家公司享有其录音制品的邻接权。被告C出版社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委托被告大昌彩虹公司复制了两公司享有邻接权的部分录音制品。被告虽然制作了MP3格式的光盘,但仍出于商业目的复制了两家公司的录音。被告大厂彩虹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因此,两被告共同构成了对两公司邻接权的侵害,即两公司作为录音制作者的著作权,被告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两家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应酌情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赔偿数额。被告c出版社以法定许可不构成侵权为由不能成立,被告彩虹公司以侵权责任作为被代理人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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