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他人借款 公司股东是否应偿还

时间 2023-06-07 09:54金融资讯

【公司向他人借款,公司股东是否应该偿还】是很多朋友的疑问。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案情简介:公司向他人借款,公司股东是否应偿还

李称:2011年5月25日,甲公司向李借款20万元,李将20万元现金交付甲公司后,甲公司出具借条,约定2011年6月底归还。到期后,李多次催促未果。被告人、范某、王某系A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因此,请订购:1。甲公司返还李借款20万元及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范某、王某在未偿还的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承担补充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丽海龙借款20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甲公司向李支付利息损失人民币20万元,利息损失自2011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王某对被告A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尚未清偿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案件中,被告彭、王已实际履行了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承担;被告范以其转让的股权50万元为范围对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案件中,被告范已实际履行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借贷偿还的责任

首先,李主张借款的事实是现金交付。根据A公司出具的《借条》的内容,A公司在《借条》中已经明确表示今天已经“收到”20万元现金。《借条》表中,公司公章及公司股东之一王签字已签字确认。日期为2011年5月26日的《收款凭证》为复印件,未加盖A公司财务专用章,但根据李、被告王的陈述,在李催款时,A公司从其内部原始凭证中复印给李,出纳李认可《收款凭证》上的签名,故《收款凭证》。关于20万元现金借款的交付,李与A公司股东王作为参与人,其陈述高度一致。因此,从李的举证法律责任来看,其作为现金贷人所能提供的证据已经穷尽。另一方面,被告、A公司、牟鹏辩称未实际收到20万元现金,与《借条》的内容相矛盾,称《借条》由王某控制,滥用公章。没有证据证明王当时实际控制了该公司的公章,更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和给出纳李某签字的33,360,《收款凭证》及笔录中所述。虽然A公司提出其银行账户内的几笔现金存款是范借款及自有资金,但本案是关于A公司是否及如何借款的问题,不能推翻《借条》已经证明的借款交付事实。钱还不还和贷款交付与否没有必然联系。但李提供的证据符合大概率的证明标准,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李与A公司之间的20万元现金借款关系是真实的。现甲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曾归还该借款,故应向李归还该借款20万元。

那就是关于公司是否向他人借款,公司股东是否应该偿还的介绍。其他问题,你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这个问题(公司是否借了别人的钱,公司股东是否应该偿还)是为了丢西姆女网的故事来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