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定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如何确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

时间 2023-06-06 09:34金融资讯

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定设计不相似?】如何确定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很多朋友有疑问。下面就用Diu Sim女网的故事来聊聊吧!

案情简介:如何确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

李于2009年7月3日申请了名为“脚架”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并于2010年5月12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专利号ZL200930081693.1仍然有效。被告黄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发布大量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和广告,擅自大量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其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极为相似,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拥有专利权的合法权益。为此,李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销毁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相关宣传资料;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专利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3.被告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4.被告承担本案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公证处收取的公证费等合理费用868元。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定:1。公证书中涉及的加工厂为黄经营的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金源兴五金加工厂,李公证的产品系从黄经营的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金源兴五金加工厂购买。2.本案中,黄某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为脚架,与李某涉案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同一产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将专利授权时图片所示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并根据授权的外观设计和被控产品的设计特征,结合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授权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差异,应当认定为相同;如果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两者应该算是差不多的。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授权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差异,两者构成要素相同,黄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属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整体由圆管构成,U形支架由两侧分别与直管连接的半圆管构成。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黄提供的上述三份证据的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不能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故黄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为现有设计,不构成对李专利权的侵犯,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首先,黄提交的对比文件一、二显示,该外观设计专利的公开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案存在外观设计抗辩的证据。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的三脚架整体采用方形钢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圆形钢管不同;将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与对比文件2进行对比,对比文件2由于缺少立体图、使用状态、折叠状态的参考图,无法看清其结构,因此无法确定其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黄以上述证据对现有设计进行抗辩,不构成侵权,不予支持。其次,黄提交的第三份对比文件是屏风折叠圆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引用证据依据现有的外观设计抗辩制度进行不侵权抗辩。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对比文件3进行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为三脚架,对比文件3为带屏风板的折叠式圆桌,被控侵权产品为产品部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对比文件中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对应的部分作为判断对象,其余部分不予考虑。以对比文件3中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对应的部分为判断对象。与被控侵权产品相比,二者都是由圆钢管整体构成的三脚架,由一长一短两组H型支架连接,在打开状态下呈近似X型,较短的H型支架与U型支架旋转连接。两者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所以属于同一个设计。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事先申请的设计方案,并未侵犯李的专利权,应认定其不侵权抗辩成立,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是关于如何判断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的介绍。其他问题,你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什么情况下可以判断设计不相似?】如何确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在此。更多女性健康资讯,请持续关注Diu Sim女性网的故事!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