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遗产新的继承法份额是多少)能否代为继承父母遗产份额

时间 2023-06-03 09:4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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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能否代为继承父母遗产份额

周一,据说位于九江市西苑路二支巷21号的一套房子,原来是我爷爷的哥哥周达的财产。在去世后,房子长期由我爷爷管理,的儿子周把房子给了我爷爷。我的祖父母分别于1971年和1958年去世。他们的大儿子星期二,二儿子星期三,女儿星期四本该继承全部遗产,但星期二和星期三都先于我爷爷奶奶去世。我是周二唯一的女儿,应该代位继承周二父亲的全部遗产。现被告周、周绍国、未经本人同意,于本月3日突击检查房屋,企图独占遗产,故要求代位继承三分之一遗产。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周一,周和吴生下了大儿子,二儿子和女儿。周和吴分别于1971年和1958年去世。长子死于1946年,次子死于1968年周二。她是星期一和星期二的独生女,而被告周少华是星期三的孩子。周的侄子,其父死于1939年。位于本市西苑路二支巷21号的云宅(建筑面积61.45平方米,为砖木结构平房),是的房产,死后由其独子周继承。周1941年参军,后转业到陕西安工作。由于不能直接来九江管理财产,于1956年委托被告的祖父代为保管。他一直和九江的亲戚保持联系,“文革”期间失去联系。在1988年6月与周联系后的星期一,他提到了九江的房地产问题。周的答复明确表示,我父亲所继承的祖父母的遗产是自愿赠与我二叔的,而不是赠与西苑路二支巷21号的房屋。后周一围放弃私有财产权,于1988年10月10日起诉,主张代位继承西苑路二支巷21号房产。得知周的情况后,认为原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考虑到家人都在陕西工作,没有回九江定居,不能行使房屋的经营权,他于1989年10月18日将房屋以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星期四,并已在九江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手续前,经周同意,将该房屋拆除,并在原址上重建一栋建筑面积为141.63平方米的二层砖混建筑。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享有继承权

位于本市西苑路二支巷21号的房子是周达的遗产。死后,由独子周继承。周于1988年将该房产出售给被告,并办理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其行为合法有效。周去世前仅委托原、被告的爷爷代管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放弃或转移手续,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原告将房屋视为遗产,主张继承。如果没有事实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周表示,他已经放弃了对争议房屋的继承权。经审查,周在给她的信中所说的是放弃对位于九江市大众路杜甫巷28号房屋的继承权,并让出其应继承的房屋部分。判决称,分割房屋时,周应继承的份额判给了法定继承人。周没有放弃对西苑路二支巷21号房屋的继承权。周于1988年10月8日和1990年2月25日给法院的信都肯定了他的信的内容。因此,该理由没有确凿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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