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众多侵害人采取正当防卫 如何认定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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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针对众多侵害人采取正当防卫致人死亡
2014年7月18日凌晨3时许,张某与被告人陈炳廷因果冻买卖琐事在超市发生争执。之后,张某伙同被害人吴金斌、吴金阳、赖等人,到超市殴打被告人陈炳廷,并损坏超市销售的果冻。被告人陈炳庭持酒瓶还击,多次击打吴金斌头部,致其重伤昏迷。后来,吴金阳、吴君强等人用瓶子殴打陈炳廷,致其受伤。案发后,被告人陈炳廷明知已报警,仍留在现场接受处理,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12月4日,被害人吴金斌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陈炳廷家属支付被害人吴金斌家属治疗费1万元,赔偿金5万元。
法院判决:防卫过当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炳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炳廷的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炳廷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炳廷家属主动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根据案件的起因、被告人的作案手法和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陈炳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前提是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不同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防卫过当的客体是非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非法侵害刑法保护的人的生命健康权;二是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停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并且已经造成了重大损害;第三,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防卫过当的结果采取放任或者粗心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第四,防卫过当的主体是负有刑事责任的单一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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