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发动机投掷硬币 可能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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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为祈福向发动机投掷硬币
2017年10月18日晚,向鹏航空公司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10月18日,一名乘客向向鹏航空公司从安庆飞往昆明的航班发动机投掷东西。安庆机场机组人员发现后,立即将其拦下,对飞机进行检查。随后,机组人员在飞机发动机旁的地上发现了一枚硬币。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涉事乘客已被控制。具体情况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中。
乘客行为可能涉嫌犯罪
涉案乘客的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可能构成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放火、停水、爆炸、投放剧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上,上行线实施了放火、决水、爆炸,以及以投放剧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其他类似于前者所列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人都是本罪的主体,主观上是故意。
本案乘客犯罪的关键点在于乘客是否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对于社会的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明知”是指一个理性正常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在正常情况下会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乘客向飞机发动机投掷硬币祈求保佑,但只是行为的动机或目的,动机不影响定罪。只要乘客是一个正常理性的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飞机发动机故障,并可能造成更严重的航空事故,就可以构成本罪。根据第《刑法》条第114条“放火、断水、爆炸、投放剧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该罪是过失犯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方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成立。本案中,从现有情况来看,不确定乘客的投币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还需要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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