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交付拆迁安置房 房产商是否构成违约

时间 2023-10-02 09:5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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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拆迁补偿安置房未及时交付,是否构成违约

2012年4月11日,某房地产公司与田某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号,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对田某位于阜康市博丰路(百润路口东北角,现夜市经营点)的一处院落进行拆迁,某房地产公司以房屋置换方式补偿田某250平方米商业用房,并选择博丰路沿线一楼;某房地产公司承诺在有效建设期内8个月内将商品房交付给阿贝尔塔马塔某地。因不可抗力或拆迁户搬迁等原因导致商品房建设延期的,田某同意某房地产公司逾期交付商品房:合同签订后,某房地产公司将田某的院落拆除,但某房地产公司未将约定的250平方米商品房交付给田某。

法院判决:判决及时交付

本院支持田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履行《拆迁补偿置换协议》向田交付博丰路(现百润路口附近)一套250平方米的一层商品房,并在交付后30日内向田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田撤回诉讼中的第二项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房地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位于博丰路(现百润路口附近)已竣工的250平方米一层商品房交付田某田,并于交付后30日内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交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为有效合同,双方都有义务诚实履行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及具体案件时,当事人对事实没有异议,签订内容协议和拆迁补偿和解协议。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合同有效并经确认。为满足田的合同要求,在物业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且4年后协议尚未生效的情况下,诉讼有理。房产中介未按约定时间及时交付安置房,对田不公平,是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表现,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民法上诚实守信义务的概念。田完成协助拆迁义务后,房产中介未完全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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