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拆迁安置房,合同是否有效力》买卖拆迁安置房,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 2023-09-03 10:0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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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买卖拆迁安置房,合同是否有效

2013年2月,因原小区拆迁,王某在上海某小区拿到两套安置房,后将其中一套卖给张某。双方签订《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价格为150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定支付了房款,王出具了收条并盖章。同时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物业管理费发票等材料交给原告。同时,双方在房屋交接书上签字,张某入住该房屋。2013年年底后,张某联系办理产权证时,王称房屋买卖合同是被迫签订的,不再同意卖房。现张某已起诉要求王协助办理过户义务。后王提起反诉,要求法院确认购房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合议庭意见: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 依法有效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有效,支持张的诉求,裁定王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 依法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的效力应根据上述《合同法》第52条确定。

本案中,张某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支付房款银行转账记录,出具收据,实际交付占有使用,持有拆迁安置房原始资料。这一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说明拆迁安置房屋买卖的事实。因此,张与王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的效力应根据上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而上海市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并获准上市交易前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的政策,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无强制性规定。另外,即使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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