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登记夫妻一方名下 离婚后归个人所有

时间 2023-06-23 09:5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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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拆迁安置房登记夫妻一方名下 离婚后归个人所有

张与李于2010年9月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花园城某小区。这个房子是张父母的拆迁安置房。2012年3月赠与张某,并签订了《产权转移登记辅助协议》,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现在李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子。

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求 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房屋原是张某父母拆迁安置的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从张某父母陈述的内容来看,争议房屋只是给了张某,应当认定该房屋是张某的个人财产。

律师说法:拆迁安置房登记夫妻一方名下 离婚后归个人所有

1.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的除外。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视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以自己子女的名义登记自己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房屋应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本案中,双方争议房屋原是张某父母拆迁安置的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从张某父母陈述的内容来看,争议房屋只是给了张某,应当认定该房屋是张某的个人财产。

离婚涉及房屋等大额财产分割时,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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