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将顶账房屋私自销售 能否要求偿还借款

时间 2023-09-30 10:2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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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债务人将顶账房屋私自销售,能否要求偿还借款

闫起诉称,根据《协议》的约定,甲公司欠乙公司工程款16563077元,闫公司欠借款17943489元,共计34506566元。2009年9月,乙公司、乙公司将甲公司所欠工程款及违约金转给闫某并通知甲公司,《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2009年7月,仅向严某偿还借款及工程款180万元,并使用部分车辆抵付欠款100.05万元。华思嘉园、福星花园洋房8套房屋分别用于冲抵欠款1,158,961.60元、1,757,420元。甲公司尚欠闫某工程款及借款28,785,184.40元。因甲公司已私自出售已付房款,故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闫某欠款28785184.40元,并支付违约金13802626.4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应当偿还借款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营业税的纳税人为施工企业,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施工企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义务,不能转让给个人。此外,B公司仅将工程款16563077元的债权转让给严某,不承担开具工程款发票的义务,故B公司应依法承担工程款的开具。颜某虽同意按3.4126%承担税款565231.57元,从工程款中扣除,但颜某因无开具发票资格,依法不予允许。综上,甲公司欠闫工程款及借款34,506,566元,减去已还清的5,716,881.60元,涂料款46,960元,电缆及屏蔽款23,300元,甲公司28,719,424.40元,因双方未约定欠款利息,且《债权转让通知》改变了:0的履行方式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债务总额

闫某、甲公司对双方与乙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和《协议》上的签名、印鉴的真实性无异议,从《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内容看,有两笔欠款:工程款和借款。关于《协议》约定的工程款总额及《补充协议》签订后,严某依据乙公司与乙公司出具的《协议》取得上述工程款欠款债权,严某与甲公司均予以认可,双方仅就甲公司实际返还的款项数额存在争议,故根据《协议》及:010

至于《债权转让通知》与《协议》约定的个人借款及《债权转让通知》约定的复式的相关内容,闫辩称借款真实,付款方式为现金交付、《协议》与《补充协议》。甲公司主张个人借款并未实际发生,上述约定仅作为拖欠工程款的担保。除对工程款拖欠的约定外,《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本院认为,《协议》和《补充协议》所涉及的借款事实的确认,应以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款金额、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明细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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