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货币的出资』非货币出资是否需要评估?
很多朋友需要评估非货币出资吗?)如果你有疑问,那就从Diu Sim女网的故事来说吧!
案情简介:股东非货币出资
2003年4月6日,内蒙古XXX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现金80万元,非现金出资420万元。2004年9月14日,公司改制。安某某作为股东之一,以转让方式取得公司0.95%的股权,取得股东资格。同时注册资本减少至400万元,全部为非货币出资。2011年5月28日,安某某收购59名股东全部股份,持股比例超过50%,但其股权变更登记申请被公司无理拒绝。导致安某的大股东表决权根本无法实现。
法院判决:驳回安某某要求撤销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某分局于2014年3月作出的对内蒙古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增加1500万元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非货币出资是否需要评估?
必须评估非货币捐助。非货币出资的要求: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法律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包括财产权)出资。但对非货币财产的估价有两个原则限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即其价值可以用货币评估、计量和确定;其价值无法估计的,如人的思想、智慧等,不应作为出资;二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文物等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以及根据其性能不能转让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该条第一款还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哪些财产不得用于出资,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价格,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价格。主要是确定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真实市场价值,不允许弄虚作假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和社会公众。法律、行政法规对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的估价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非货币出资的主要限制:
第一,可以用金钱来估价,即可以用金钱来评估、衡量和确定,但无法估计其价值。比如,人的思想和智慧不应该作为出资;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文物等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以及根据其性能不能转让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哪些财产不得用于出资,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XXX公司变更登记使1900万元债转股中的非货币出资400万元和1500万元之和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100%,超过70%的要求。同时,XXX公司尚未对拟转股的债权进行评估,也没有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和债权人与公司签订的债转股承诺函。除此之外,主债权合同《借款协议》缺失,无法确定债权人是否履行了债权对应的合同义务,《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等其他合法有效材料也缺失。此外,某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已超过30天的法定期限。在上述情况下,公司在完全没有履行形式审查义务的情况下,核准作为第三人的某某公司的债转股变更登记,属于违法行为,应予撤销。对于安的上述观点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