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租期后继续使用房屋 租赁关系还有效吗

时间 2023-09-12 10:3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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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到租期后继续使用房屋

某公司受上级公司指示,对集团内空置的存量房进行日常管理,包括有争议的房屋;管理和租赁的共有十套空置存量房登记在上级公司名下。2006年12月8日,甲公司作为出租人(甲方),刘作为承租人(乙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房屋出租给乙方,建筑面积87.63平方米;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以此类推。2009年8月2日,双方再次签订《租赁合同》号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个月,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等。刘在乙方(承租人)处签字。

2015年5月8日,某公司发函《告知函》给刘,称:“接上级集团公司通知,你所租房屋将集体上市出售。原租赁合同将于2015年6月30日到期,不再续签。现通知你们近期做好搬迁工作,至2015年6月30日,有租赁房屋”。同月21日,刘在《回执》告知书上签字。2016年5月30日,某公司向刘某发送《律师函》,再次要求刘某搬离争议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法院判决:腾退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刘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09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刘继续使用争议房屋,a公司未提出异议,故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无限期。对于无限期租赁,公司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刘。本案中,刘某已于2017年1月收到某公司投诉,要求其搬出并缴纳房屋使用费。根据甲公司与刘当庭陈述,刘至今未搬出,故甲公司要求刘搬出争议房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如果刘在该期限内搬出争议房屋,他应支付争议房屋的租赁费。至于租赁费的数额,某公司主张按照评估的市场价计算。本院认为,按照双方约定的1500元/月的租金标准计算是合理的。

律师说法:租赁关系还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不确定。”

本案中,甲公司与刘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甲公司对刘继续使用该房屋未提出异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变更为无限期。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定期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可以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的前提下随时解除合同。因此,某公司通知刘搬离争议房屋后,刘有义务及时腾退房屋。因未及时腾退房屋,刘应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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