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没有过户 发生事故该谁赔

时间 2023-09-07 10:0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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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

2012年8月11日16时许,朱驾驶的汽车在与一辆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的前部与汽车的右侧相撞,导致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次要责任。另外,朱某是毛某雇佣的司机,该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毛某。于是,将注册车主刘某、实际车主毛某、司机朱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400余元。

法院判决:车辆没有过户,原车主无过错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以买卖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受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是特殊的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以交付为标志。过户登记只是所有权转移的确认。因此,此时机动车所有权应转移给受让人,此时产生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应由受让人承担。当然,实际使用人不是受让人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毛某承担。被告刘某虽为注册车主,但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作为劳动者,应当承担超出其雇主被告强制保险限额的损失。

律师说法: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事故该谁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以买卖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受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连环买卖的情况下,由于原所有人已经将车辆交付给买方,买方是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人,也是车辆经营利益的所有人,因此应当由买方承担车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原所有人既不能支配车辆的运行,也不能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损失,由陈某、毛某按其责任承担。刘虽然是注册车主,但由于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作为雇员,应当承担雇主强制保险限额以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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