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头打工也可能是犯罪 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共犯处罚

时间 2023-09-03 10:13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有疑问(埋头工作也可能是犯罪。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犯的处罚),所以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就来说说吧!

案情简介:建网贷平台高息吸纳巨资

2013年5月,邓在郑州投资成立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他担任公司的运营总监,负责公司的广告、人员招聘、客服管理和技术维护。2013年6月19日,该公司建立了一个在线投资平台,向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以提供基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每月3%至4%的高额回报,并通过网络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至2013年10月31日,网络投资平台吸收公众存款超过1.2亿元。2013年11月2日、12月18日,被告人邓某、仙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判决:均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理由:被告人邓某、仙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冼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及的集资款全部追回,按照投资参与人未支付本金的比例返还给投资参与人。

一审宣判后,线某家属慕名找到张献伟律师。做了仔细的分析和判断。认为仙某在整个犯罪中不具有领导、组织、指挥作用,只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同时也有自首的情节,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审中,律师出庭辩护后,冼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说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从犯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

根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一个人受雇参与非法集资犯罪,但对吸收的资金没有决定权,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则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这种犯罪嫌疑人多。同时,几乎都有共同犯罪。本案中,邓某、仙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指出,在共同犯罪中,邓是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吸收的资金实行全面控制和支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冼某受雇参与犯罪,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但对吸收的资金没有决策权,起次要作用,可以减轻处罚。同时,邓某、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们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邓归案后提供涉案款物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款物,减少了投资者的损失,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冼某系初犯,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本案最终达到了辩护目的。作为附属品,一双辛苦的前提应该是做的工作合法合规。

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

以上是对“埋头工作也可能是犯罪”这个问题的回答。参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犯的处罚”。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的商业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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