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 专利权是否属于单位所有

时间 2023-09-02 10:1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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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执行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专利权是否属于单位所有

2011年2月11日,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并于2013年3月6日获得授权。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均为钱。甲公司和钱某均确认涉案专利与固体泵送专利涉及同一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钱还确认涉案专利主要是理论上的技术方案,并表示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前,并未告知A公司涉案专利的完成和申请情况。

法院判决:应认定为职务创造

本案中,涉案专利应为钱为完成本单位任务而实施的职务发明。首先,A公司属于钱《专利法》意义上的“自己单位”。《专利法》表示“本公司”,不限于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雇员有临时工作关系、劳动关系等的主体。《专利法》中均属于“我公司”。本案中,钱某于2000年至2011年6月在A公司工作,领取A公司工资,A公司虽未与钱某签订劳动合同,但A公司在《专利法》意义上仍属于钱某“自己的单位”。其次,涉案专利是为了执行a公司的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涉案专利是对固体泵送专利的改进和完善。涉案专利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和技术问题与固体泵送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领域和技术问题相同。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是基于包括固体泵送专利在内的现有技术的不足而进行的技术改进。因此,涉案专利客观上仍属于研发公司;A公司确立的生物质发电中的物料输送技术课题,执行本单位课题是钱的职务发明。因此,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应为a公司。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专利权属

关于涉案双方的关系。双方认可钱某自2000年至2011年6月在A公司工作,与A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至于钱某,A公司属于《专利法》指定的单位。二、钱的工作职责是否应当依据《专利使用协议》确定。钱认为,《专利使用协议》约定的钱的职责范围不应包括生物质发电中物料输送技术的研发。从2008年开始,A公司开始了生物质发电领域的物料输送技术的研发。钱作为研发人员参与了研发工作,并于2009年获得固体泵送专利。钱是发明者之一。该事实表明,钱在签订《专利使用协议》后,接受了《专利使用协议》约定的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其他工作。另外,钱在A公司工作了十余年,期间双方仅于2005年3月29日签订了一份《专利使用协议》的协议,该协议是在钱工作五年后才签订的。因此,钱主张应当以唯一协议来确定钱的工作职责,显然是不适当的。论钱研发专利行为的性质认定。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列举了固体泵送专利的技术方案,并指出了该专利技术的主要缺点,并在专利《说明书》的内容部分陈述了涉案发明的目的是针对现有技术的缺点提供一种秸秆压缩泵送装置,可见涉案专利和固体泵送专利属于生物质发电领域的物料输送技术。涉及的专利是固体泵送专利失败经验的总结和克服,是2008年开始的生物质发电领域物料输送技术研发的延续。钱一再强调,他不接受R & amp涉案专利的d工作,这只能说明A公司为钱安排了相关工作。根据专利法,专利权的所有权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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