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被偷窃频繁发生,转化型抢劫该如何入罪处理』宿舍被偷窃频繁发生,转化型抢劫该如何入罪?

时间 2023-08-30 09: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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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热点临近年底,又是盗窃案高发的一年。近日,广东工业大学发生一起盗窃案,造成一名学生受伤。在此提醒大学生注意保护财务,及时向公安机关求助。

据广东工业大学学生描述,当晚发现一名小偷潜入学校宿舍楼行窃。他从二楼阳台跳下逃跑,被保安和学生追赶。小偷跑到大学城西中央路时,刚好有一个大一学生骑着自行车路过。该学生听到有人喊“抓小偷”,立即追上去,把自行车停在小偷面前,试图阻止他。结果小偷情急之下掏出刀捅了学生一刀,拿着自行车逃之夭夭。学生忍住疼痛,把小偷从自行车上踢了下来。最后,小偷被两名路过的城管制服。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刑事拘留。医生说,学生的伤势不会危及生命,但伤口会在短时间内影响手臂的活动。

该案件不仅让广大学生敲响了警钟,同时也提醒着小偷,一念之差就要付出很大的代价。该案具体设计什么法律问题呢?接下来就来探讨下。

相关条文及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为隐匿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型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实施盗窃、诈骗、抢劫,但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犯罪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劫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

(二)在家中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劫后,在室外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三)使用暴力致人轻伤以上的;

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器;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一般不追究盗窃、诈骗、抢劫是否既遂。但如果涉案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且不具有《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现场”是指盗窃、诈骗、抢劫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就被他人发现并抓获的情形。

对于以摆脱方式逃避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的,可以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三、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

由于大学宿舍是集体生活场所,不能满足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所以不构成“住户”。本案中,小偷潜入学生宿舍盗窃,不存在入室盗窃的情节。然而,小偷潜入学生宿舍盗取电脑、手机、钱包等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使小偷盗窃财物失败,也构成盗窃罪。被发现后,小偷逃离宿舍,在路边被学生拦住,为躲避抓捕,持刀捅伤学生。这一情节既符合“当场”的司法解释,又符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抗拒逮捕的要求。由于李在逃避抓捕的过程中使用了凶器,无论学生的伤情是轻伤以上,小偷的行为都是转化型抢劫,构成抢劫罪。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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