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成交后未及时签订出让合同 是否构成违约

时间 2023-08-26 10:2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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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拍卖成交后未及时签订出让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2004年11月1日,A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土局返还1000万元出让金;赔偿经济损失1630814.67元及合同利息损失4000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国土局回复称,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结果真实有效;根据《拍卖规定》第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拍卖结束后当场签约《出让合同》,不存在因本局或市***原因导致签约搁浅的事实。A公司设计方案失败,与《拍卖文件》用地性质是否符合规划口径无关。本案是因为A公司违反《拍卖规定》拒绝签约,本局不存在违约行为;某公司拍卖后未能按照《拍卖文件》签订《出让合同》。截至2003年3月6日,除1000万元保证金外,2.53亿元转让费尚未支付。同时,国土局、拍卖公司、市***多次通知并督促其履行付款义务,但A公司以各种借口拒绝。市***的批复也给予了公司相应的优惠政策;同年4月25日,拍卖公司再次催促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强调逾期不履行,将按照《拍卖规定》对拍卖标的另行拍卖。直到2003年6月,A公司仍未履约。国土局将原拍卖标的物单独分割进行拍卖,符合《拍卖法》第三十九条和《拍卖文件》条的规定。A公司严重违约,其诉请无根据,依法应予驳回。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甲公司在签订《确认合同》后,未按《拍卖文件》的规定和《确认合同》的约定支付拍卖款,且在国土局两次出具《违约通知书》后仍未履行支付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国土局提出不退还A公司已缴纳的1000万元的抗辩,合法有据。A公司主张国土局返还100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其基于A公司违约的事实,要求国土局赔偿损失及合同利益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国土局虽然提出了三项反诉,但第一项不能构成独立请求权,第二项是对A公司原主张的反驳,不构成反诉。国土局反诉A公司赔偿损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3360 (1)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2)驳回国土局反诉。本案受理费268164元,由A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4833元,由国土局负担。

律师说法:拍卖过程中是否存在缔约过失

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国土局发布的12份拍卖出让土地的文件,公开了拍卖出让土地的全部前提条件和信息。其中《拍卖规定》和《拍卖须知》特别提醒竞买人认真咨询了解标的现状。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当场与国土局签订了《出让合同》号。如有违约,买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A公司作为投标人,有条件决定是否参加投标,明确交纳保证金和签订《确认合同》的法律后果。实际上,A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定金,与拍卖公司签订了《确认合同》的合同。此后,A公司提交的皇家商业之都建筑设计方案不能满足规划要求,规划局和规划设计院对其进行了审查,形成《会议纪要》号文件,要求A公司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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