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归还到期借款转让给他人 借贷关系是否有效

时间 2023-08-26 09:4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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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归还到期借款转让给他人,借贷关系是否有效

2010年1月15日,谢某与签订协议。该协议称,谢某于2007年4月至9月向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6分计算。2010年1月15日,双方和解,谢欠利息100万元。这笔款项从2010年1月15日起不再计息。而且双方约定谢某在2010年4月30日前回借给吴某50万元(不低于30万元),利息按月息6分计算,累计利息用于冲抵原欠吴某的利息。直到抵消完毕,才将本金归还给谢。协议签订后,谢某未借给吴某50万元。2012年4月16日,因无法偿还徐某的借款,将其对谢某的上述债权转让给徐某,徐某直接向谢某主张。徐认为,其与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法有效;因不能偿还到期借款,吴某将其对谢某的债权转让给徐某,合法有效。因此,我请求法院判令谢某:1。立即归还借款130万元,支付2010年1月16日至结算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含计算至2012年4月20日的193830元);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判决:应当及时偿还借款

2007年4月10日,谢某向吴某借款20万元;2007年7月29日,谢某向吴某借款50万元;2007年10月19日,谢再次向借款30万元。在此期间,谢于同年8月17日向归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2万元;同年10月26日,15万元借款归还吴某,同年10月28日,5万元借款归还吴某。2007年11月1日,与谢结算,在印有湖州美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字样的纸上写了一份“结算清单”交给谢。结算清单除了记录每笔借款的时间,还记录了2007年7月29日借的50万元于同年8月17日全部归还,并收取利息2万元;2007年10月19日借款30万,同年10月26日归还15万,10月29日(实际为10月28日)归还5万。同时,结算清单记载了三笔借款所欠利息:第一笔借款所欠利息15.84万元,第二笔借款所欠利息2万元,第三笔借款所欠利息1.26万元,合计19.1万元。加上欠下的贷款30万,一共贷款49.1万。结算清单载明的谢某归还的借款15万元、5万元,结合谢某提供的还款凭证,可以认定为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卡号为62202120500213193、用户名为韩琦的银行卡。根据《吴某结算清单》载明的谢某欠的借款利息19.1万元,经核算,吴某借给谢某的借款月息达12%,吴某将上述利息计入所欠借款本金。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

吴某与谢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但双方借款所涉及的利率,一开始达到了每月12%,后来按每月6%计算,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而且,高利率被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双方对贷款利率的约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据核算,吴某与谢某于2010年1月15日签订的协议中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仅占一小部分,已于2010年全部清偿完毕。这个协议大部分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高息(包括复利)。虽然向徐转让债权的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但与徐于2012年4月1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书》所转让的债权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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