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转让股权的章程条款无效>章程设置股权转让条款,是否有效?
我很多朋友在公司章程里设置了股权转让条款,这是无效的。有效吗?)如果你有疑问,那就从Diu Sim女网的故事来说吧!
案情简介:章程设置股权转让条款,是否有效
甲公司、乙公司、李某、谢某各出资100万元成立装饰公司甲,各占公司股份的30%、20%、20%、30%。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此后,由于装修公司A经营不善,A公司计划转让其30%的股权。与其他三家股东接触后,无人有购买意向。之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约定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股权。此后,装修公司A一直拒绝配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C公司无奈提起诉讼。
合议庭意见:被申请人A装饰公司应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经审理,判决被申请人A装饰公司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被申请人A公司予以配合。
律师说法:自由约定并非不受任何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份;不买,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可以看出,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转让股权的合法权利,但同时考虑到对有限责任公司人性的保护,规定在转让股权时,需要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赋予其优先购买股权的权利,并对不同意者有相应的利益平衡机制。
在装修公司A的章程中,股权转让会得到全体股东的一致通过,由股东决定股东权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没有义务。这可能导致股东作为权利人无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同时股权受让方也无法预知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尴尬局面。《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虽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章程中有其他规定,不应解释为章程的制定者可以自由约定此事,不受任何限制。而是应该理解为,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不会影响股东转让权利或者公司以外其他人的利益。但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得转让股权的,该规定应认定无效,转而适用《公司法》的相应规定。因此,装修公司A有义务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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