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构成在先行为 因之发生损害的是否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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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共同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
2014年,李某和唐某邀请赵某一起通宵喝酒。后来,赵驾驶摩托车在途中发生全责事故死亡。赵某的近亲属起诉李某、唐某,索赔57万余元。
法院判决: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酒驾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酒后驾驶、前后矛盾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对自己死亡的后果应负主要责任。李某、唐某、赵某一起喝酒。虽无证据证明存在劝酒行为,但对赵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应承担较高的劝诫义务。这个义务来源于之前的共同饮酒行为。这种先行行为虽然不一定导致赵某发生交通事故,但增加了赵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在明知赵某骑摩托车熬夜的情况下,他们应意识到赵某会骑摩托车回家,应劝阻赵某饮酒或酒后驾驶。我们不能只问赵能不能酒后驾车,而认为他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其不作为,未尽到注意义务,与赵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构成对赵的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判决李、唐各赔偿赵的近亲属因赵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73000余元。
律师说法:共同饮酒构成在先行为,因之发生损害的是否应赔偿
共同饮酒构成先行行为,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唐某、赵某三人共同饮酒。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劝酒行为,但二人对赵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当负有高度训诫义务。这个义务来源于之前一起喝酒的行为。这种先行行为虽然不一定导致赵某发生交通事故,但增加了赵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在明知赵某骑摩托车熬夜的情况下,他们应意识到赵某会骑摩托车回家,应劝阻赵某饮酒或酒后驾驶。我们不能只问赵能不能酒后驾车,就认为他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其不作为,未尽到注意义务,与赵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联系,构成对赵的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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