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工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案件』快递员工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 2023-08-22 09:3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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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工倒卖公民个人信息

据广州日报报道,2015年8月以来,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其在湖南长沙某快递公司员工的身份,获取其同事公司运营平台的员工账号及密码,连同其本人的VPN权限及公司账号及密码一并提供给另一被告人曹某某。随后,曹某某通过外网登录快递公司VPN服务器,访问运单查询系统,下载客户运单信息20余万条,包括客户姓名、购买物品、地址、电话、价格等。然后,曹某某将这些客户运单信息交给另一被告人李某某进行牟利。网店店主黄以1000元的价格从李处购买了100万条个人信息,用于发送推广网店的信息。截至被捕之日,宋从曹处获得报酬3.8万元,曹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6万余元,李获得报酬约5000元。最终,宋、黄均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其中,快递员宋某某获刑一年三个月,曹某某获刑两年,李某某获刑十一个月,黄获判缓刑。人被罚3万到5千。

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017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轨迹信息、通信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定罪处罚。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接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他人行踪信息,供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轨迹信息、通信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可能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标准,但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出售或者提供在履行职责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或者金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未满两年,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严重情节。

前款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金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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