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未成立 赔偿责任承担引发纠纷

时间 2023-08-21 09:4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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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居间协议无效赔偿引发纠纷

2009年12月20日,张先生与杨先生及房产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份,约定张先生委托房产中介购买杨先生所有的一套别墅,房价为1235万元。第二天,张老师给杨老师交了50万定金。2010年1月20日,房产中介安排张老师与杨老师签订买卖合同。没想到只有杨老师的母亲在场,要求增加押金。张遂老师与杨牧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定金增加至100万元,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不变。当天,张老师交了50万定金,杨的母亲开了收据,但没有给儿子出具委托书。同年3月7日,张先生再次来到房产中介公司与杨先生协商买房事宜。杨先生还是没有到场,只有他母亲杨来了,没有委托手续。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张先生称,杨先生以实际行动表明不愿意继续履行与他的约定,故于2010年3月31日书面通知杨先生和中介解除三方的居间协议,并要求杨先生按居间协议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

法院判决:杨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已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一致认可已于2010年3月31日解除,在法律上不存在矛盾,予以允许。根据查明的事实,张老师与杨牧签订的补充协议经杨老师追认后有效。在约定的买卖合同签订期间,杨先生没有再露面,其母亲也没有出具杨先生的委托书等材料。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杨先生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约定,应视为违约。根据合同法规定,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杨先生违约,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分析:定金支付罚则分析

定金是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预先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应当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杨要求其母亲代为协商合同相关事宜,违反了双方约定。该行为进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杨应当承担双倍定金的违约责任。更多合同问题,请咨询Fabon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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