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普通地域管辖

时间 2023-08-17 10:1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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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属地管辖权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权的法院的管辖权。我国通行的做法是采取“原告是被告”的原则,即民事诉讼应当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那么什么是“被告所在地”呢?“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个人是公民的住所地,即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对于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或者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被告是公民合伙企业或者没有办事处的合伙企业的,由注册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不在同一个管辖地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原告即被告”不仅是我国一般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某些案件中,依据该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不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有必要确立“原告是被告”的例外。一般属地管辖的例外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都规定有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有四种例外:

第一,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提起的关于身份关系的诉讼。所谓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这样的诉讼是个人权益问题。如果被告在国外,原告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关于身份关系的诉讼。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在中国都有住所,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如果被诉人下落不明,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就很难确定其所在地。对此,为了保护原告的人身权益,依法确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劳动教养期间,被教养人居住在劳动教养场所,劳动教养场所既不是被告的居住地,也不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因此当地法院对涉及被告身份的诉讼没有管辖权。此外,由于被诉人正在被劳动教养,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如果由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方便应诉。因此,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由人民法院管理。司法实践中,也有双方都是劳动教养的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被告人被劳动教养超过一年的,由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对被监禁者的诉讼。被监禁者无权呆在自己的住所,因为他在监禁期间失去了自由。因此,原告既不应向原住所地法院起诉,也不应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所以法律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都被监禁,则应由被告一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双方都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军人是非文职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是夫妻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对于在中国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结婚地法院必须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地法院或者一方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七,对已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国籍国法院有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一个中国公民居住在国外,另一个居住在中国。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国公民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外国当事人向住所地国家法院起诉,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九,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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