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时间 2023-08-17 10:0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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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殊地域管辖,是指由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和法律事实发生地确定的管辖。在特殊地域管辖中,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进行起诉。因此,特殊地域管辖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属于“选择性管辖”,从法院的角度看属于“共同管辖”。中国《民事诉讼法》特别地域管辖主要包括九类:

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者在途货物的,可以由运输工具注册地、运输目的地和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始发地、目的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类,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类,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上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类: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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