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卖了,后悔了,也有房屋买卖协议,还能要回吗?》将农村房屋转卖,12年后想要回,法院判原<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

时间 2023-08-17 10:0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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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还债,把农村的房子转卖给他人。

2007年9月,赵某向李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写着:“2007年10月不还款,自愿将房屋抵押给李某。”2008年6月,因赵未还清李的借款,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的借条。李某已按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支付了近70%的购房款,并自与赵某签订合同后一直居住使用。但赵某以已经还贷为由要求李某返还房屋,被李某拒绝。赵某将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

收取购房款有违诚信原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赵某将涉案房屋卖给了自己,并收取了70%以上的购房款。欠款未还是因为赵居无定所,四处躲债。而且距离2008年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已经过去了12年。在此期间,赵并未通过任何通信或书面形式向自己索要房屋。现在赵提起诉讼,实际上是出尔反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为此,李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未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赵与李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否有效。房屋纠纷涉及的土地所有权是宅基地使用权,而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农村农民或个人作为宅基地使用的土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挂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宅基地使用权只是一种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福利性权利,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本案中,李未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在村内申请宅基地,也无权买卖宅基地。故赵、李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赵与李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

法官说: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定身份相挂钩,不得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购买农村房屋要慎重,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房屋可能被认定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将难以弥补。如果向销售者主张损害赔偿,由于没有尽到适当的核实义务,就存在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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